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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宣传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共同主办, 2003年6月24日,大学科技园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批复。
    大学科技园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规划区内,富林路以南,沼潭东路以东,富强南路以西,黄河路以北,规划土地面积约500亩。园区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具备八通一平的良好条件。

 

    大学科技园利用最优惠的基础建设和资金扶持政策,对入园企业实施有效的保护和有序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局部优化的环境,把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信息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资源优势、创业机制和创业环境相结合,建立以技术创新和培养经济增长潜力为目标的高科技园区,从事研发、中试、生产和企业孵化的高科技园区。

 

    大学科技园热诚欢迎大学、院所进园发展产业项目,热诚欢迎大学师生、院所科技人员等创业者入园创办科技企业,诚邀各类中介机构入园兴业。以特色求发展,以创新铸辉煌,发挥智力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创新体系,立足于丰富的资源和现有的工业体系,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基地、风险投资的中介基地、教学科研的实践基地。

 

    一、入驻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大学科技园企业: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从事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才培训等功能的孵化基地。
    2、由高等院校及其在校师生、科研院所及其研究人员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专利等入股,股份不低于注册资金20%的合作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
    3、技术项目符合国家和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政策,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
    4、入驻项目一般以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为单位进行集群式引进和建设,不以具体项目引进及其产业化为发展重点。
    二、重点发展领域:稀土及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技术
    1、稀土及新材料技术及其新产品开发
    2、电子信息技术及其新产品开发
    3、生物医药技术及其新产品开发
    4、能源与环保技术及其新产品开发
    5、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新产品开发
    6、生命科学与现代农业技术及其新产品开发
    三、入园审批程序:
    1、凡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区内外大学、科研院所,需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技术产权证明文件、大学或科研院所股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技术、知识产权、建设规模和入驻项目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
    3、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专家组织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入驻及项目入驻的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等内容。
    4、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去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办理入驻手续。
    四、优惠政策
    (一)、基本建设优惠
    1、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签订出让合同后,如在一年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全额土地出让金;如在两年内完成规定的投资规模,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土地出让金的90%;如在两年内不能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则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建设项目建成后,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用地手续。
    3、特别优秀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用地可以一事一议。
    4、免征入驻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给排水建设费、企业工商注册费。
    5、为入驻建设项目免费提供有线电话、网络宽带等设施。
    (二)、资金扶持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做为种子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和项目发展;对大学科技园内列入地区或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优先立项。大学科技园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2、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建设项目自入园之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即:自入驻之日起,7年内所缴增值税25%部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至10年所缴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全部,稀土高新区财政以财政扶持资金形式每半年返还一次。入驻项目可优先申请包头稀土高新区孵化基金、创业基金、贷款担保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三)、其他扶持
    1、大学科技园企业的高级技术人才在工作一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每月200——3000元的特殊津贴。
    2、稀土高新区各部门为企业提供项目设计、工商登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金融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等服务。
    五、建设管理
    1、凡批准入驻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和规划所列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和规模;入驻项目在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二年内必须竣工,否则管委会将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项目建成后,如达不到投资密度要求,将不享受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并补足土地出让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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